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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360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王兰梅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艾宪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87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的1月24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至今未向本院履行义务,我院于2015年2月12号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艾宪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大汶口分理处的存款。至此本案的标的款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委托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王兰梅与艾宪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