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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巴少民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郁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巴少民初字第0019号原告郁某。被告李某甲。原告郁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郁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某诉称:原、被告双方1997年相识,××××年××月××日在老家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育有一子李某乙,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后被告一直没有尽到丈夫的义务和责任,原告住院期间也没有照顾一次;另外被告去年出轨,这些年来吃喝玩乐,没有尽到对家的义务,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现由于被告不同意协议离婚,故原告诉诸法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抚养,生活费由男方负责;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可随时探望;3、原告放弃一切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答辩人不学好,没有赚过钱,答辩人也没有能力抚养小孩;因为家里人都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相恋,后于××××年××月××日在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子李某乙(居民身份证号码××,目前李某乙在江苏省宝应县读书。原、被告生育婚生子后共同到昆山生活、工作至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近两、三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渐生,尤其是在原告发现被告李某甲有婚外情之后,矛盾进一步激化,至今双方已分居生活一年半。庭审中被告李某甲陈述其于两年前与第三者分手,但原告表示不愿意再给予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生活多年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婚生子现未成年,正处于读书求学的关键时期,需要一个完整温馨的家庭环境;在平淡的生活中双方应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家庭、爱人和孩子方面,切忌在大千世界中迷乱心志。婚姻生活中偶有矛盾、挫折亦属正常,遇到问题要注重沟通交流,给予宽容和理解;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只要被告能够真心悔改,双方的感情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婚姻、感情状态,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不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郁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郁某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55×××99。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颂淼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