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明发与杨燕峰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发,杨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发,男,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杨燕峰,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杨明发与被执行人杨燕峰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芗刑初字第8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行字第1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