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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玉莉与陈江、周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莉,陈江,周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364-4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莉。被执行人陈江。被执行人周以玲。申请执行人杨玉莉与被执行人陈江、周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江、周以玲应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6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杨玉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主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陈江、周以玲已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的相关财产被本院执行另案正在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需等待另案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才能兑现,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