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独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新德与莫尔下提.木拉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德,莫尔下提·木拉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独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德,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独山子区。被执行人莫尔下提·木拉提,男,维吾尔族,1984年出生,住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独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莫尔下提·木拉提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新德清偿装修款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6075元。但被执行人莫尔下提·木拉提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尔下提·木拉提在银行有个人储蓄存款。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莫尔下提·木拉提的银行存款6075元(装修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新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