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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温存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福建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伟德、卢艳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温存宝,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福建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进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撤诉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福建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斌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