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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2015-246指令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246-1号申请执行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华。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陈华侵犯商标专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2)石民五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5年4月30日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2)石民五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学  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十九日书记员 李进学(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