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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冯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冯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被告冯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女,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冯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扬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