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程云波与老光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35号原告程云波,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礼安镇马鞍山。委托代理人陈德申,四川省仪陇县方州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老光球,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西海三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3号楼3楼东侧。负责人任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系公司员工。第三人佛山市中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亲仁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效仿,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嘉敏,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仪,系单位员工。案件程序:原告程云波诉被告老光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庆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云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德申,被告老光球,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均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佛山市中医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程云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德申,被告老光球,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第三人佛山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嘉敏、陈淑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329939.57元(包括医疗费122623.11元、护理费8077.52元、死亡赔偿金105021元、丧葬费29672.52元,亲属处理事故支出的交通费2100元、住宿费4500元、伙食补助费3000元、误工费4945.42元,共计14545.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扣减原告方承担的份额125963.57元,余款203975.83元中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连带赔偿后,由被告老光球赔偿;在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医疗费8570.2元、住院生活用品费123元、护理费1000元。在诉讼中,第三人佛山市中医院请求赔偿责任人直接赔付第三人106623.11元,不足部分由原告支付。事实认定以下是双方无异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11月11日18时20分许,被告老光球驾驶粤Y×××××号轿车由广州往开平方向行驶,至S15沈海高速广州支线52KM+60M路段(开平方向)最右侧车行道时,该车辆车头正面碰撞前方在车行道上行走的行人程定明,造成小轿车损坏、程定明受伤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老光球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程定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程定明于事故当天被送至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时间从2014年11月11日至12月30日,住院49天。经诊断:重型颅脑损伤,右腓骨头、右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右胫前、左足尾趾皮肤挫擦伤。共产生住院及门诊费用131193.31元、住院用品费123元及陪护费1000元。其中被告老光球垫付9693.2元,尚欠第三人佛山市中医院医疗费106623.11元。2014年12月31日,程定明因伤过重死亡。程定明系农业户口,1943年1月25日出生,生育原告程云波一人。粤Y×××××号轿车的登记所有人是被告老光球,该车辆在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且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一、死亡赔偿金。被告联合保险公司认为因按8年计算,本院认为,程定明死亡时71岁,故应该按9年计算。二、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原告亲属帮忙料理后事,必然产生误工,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办理丧事人员收入情况,应按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月按三人五天计算。三、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伙食费。原告及其亲属从外地来佛山处理相关丧葬事宜,必然产生住宿费、伙食费,该赔偿项目本院予以支持。四、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原告虽然没有提供交通票据,但根据常理,必然产生交通费用,本院酌定1500元。五、精神抚慰金。鉴于程定明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六、护理费。根据程定明伤情,其家属参与护理符合生活常理,本院予以支持,参照本地护工酬劳标准70元/天计算。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庭审的陈述,本案原告的赔偿明细表如下:序号项目金额(元)备注丧葬费29672.5按照广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59345元/年÷12个月×6个月=29672.5元死亡赔偿金10502111669.3元/年×9年=105023.7元,原告主张105021元,照准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50元/天/人×5天×3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伙食费100元/天/人×5天×3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310元/月/人÷30天×5天×3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酌定护理费70元/天×49天医疗费131316.31住院清单、发票,包括用品费用123元合计275344.81赔偿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民事责任比例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实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即被告老光球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联合保险公司提出程定明应承担全部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粤Y×××××号轿车在被告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被告老光球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联合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的约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被告老光球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老光球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赔偿范围包括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31316.31。已超出限额,故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应在该项目下赔偿10000元。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105021元、丧葬费29672.5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655元、伙食费1500元、住宿费2250元、护理费3430元,合计144028.5元,已超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故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应在该项下赔偿原告110000元。综上,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粤Y×××××号轿车在被告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按照被告老光球在本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扣除被告老光球垫付的9693.2元,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52444.72元【(275344.81-120000)×40%-9693.2元】。未超出商业险限额,被告老光球无需赔偿,其垫付的9693.2元可自行向被告联合保险公司理赔。由于程定明尚欠第三人佛山市中医院医疗费106623.11元,各方均同意由赔偿责任人直接赔付第三人,本院予以照准。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程云波120000元。其中106623.11元直接赔付第三人佛山市中医院,余款13376.89元赔付原告程云波。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50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程云波52444.72元。三、驳回原告程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程云波、负担327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853元(原告已全额缴纳,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1853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缴纳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庆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文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