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利辛县人民医院撤诉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人民医院,王振伟,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1360号原告:利辛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张志军,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伟,安徽省阜阳市人。被告: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向阳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人民医院与被告王振伟、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振伟、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王振伟、阜阳市第七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