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陈程,代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东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程,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代翠萍,女,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程、代翠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280524.75元。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陈程、代翠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程、代翠萍在借款时用归陈程所有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南侧大常庄房产(临房产权证号20××89)作抵押,并办理(房地产他证2010字第695号)房地产他项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程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大常庄房产(临房产权证号2006015**),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程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案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