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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丁某甲。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于2005年12月15日在凉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一男孩丁某乙,现年10岁。由于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和,婚后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并责骂原告无用,不会挣大钱。原告为了珍惜夫妻感情也为了孩子就委曲求全。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丁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200元;农村的前后院房屋及家电归被告所有;贷款和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丁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家里的花费都由被告承担。被告与原告打架是因为原告在手机信息上和他人有不正当的聊天内容。现因孩子还小,为了孩子能够更好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甲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5年12月15日在凉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并生有一男孩,取名丁某乙。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等常有争吵打架现象,夫妻之间相互缺乏信任。2014年5月,原、被告开始分房居住至今,夫妻关系日渐冷漠。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甲双方系自愿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并生有一子,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后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务等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和,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能够相互理解,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某甲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长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