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那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与岑加幸、欧阳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岑加幸,欧阳选花,欧阳天庆,欧阳金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住址:那坡县城厢镇镇玉街25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元,行长。委托代理人:隆廷泽,客户经理。被告:岑加幸,农民。被告:欧阳选花,农民。被告:欧阳天庆,农民。被告:欧阳金玲,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诉被告岑加幸、欧阳选花、欧阳天庆、欧阳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认为其主张事实证据不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覃国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