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合肥科普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科普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合肥科普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方永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唯唯,财务部会计。本院受理申请人合肥科普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在作出公示催告之前,申请人合肥科普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因已找回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科普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合肥科普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00元,由申请人合肥科普瑞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