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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秦诗寿与王尔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诗寿,王尔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丹民一初字第00113号原告:秦诗寿,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庆飞,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尔保,男,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诗寿与被告王尔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秦诗寿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芮康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