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法定代表人黄先碑,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肖少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民终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民提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放弃所有的诉讼主张及所有的反诉主张,表示可以了结本案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民终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靖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