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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钟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民三初字第55号原告:钟某,女,汉族。被告:邱某,男,汉族。原告钟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原告于2014年初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在(2014)湛吴法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2年9月分居至今,虽然贵院认为原、被告仍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分居不满两年,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钟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名称以及拟证明的事实有:一、结婚证,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二、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三、计生证,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没有生育到子女的事实;四、(2014)湛吴法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起诉,被判决不准许离婚,及该判决书已经生效的事实。被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吴川市人民医院通用检验报告单、被告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被告要求”,辩称:1、判决原告私自带走夫妻双方十几年来的共同创造财产27万多元人民币,并加债权1万4千元,合计28万4千多元,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原告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元,作为被告老来无伴的赔偿;3、法院应坚持2014年6月23日对原、被告的正确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告钟某与被告邱某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底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2月17日双方自愿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没有购置共同财产。原告于2014年2月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湛吴法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双方在本院判决后并未曾沟通、和好,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由于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无法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未能做到有效沟通,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此前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又起诉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被告要求认定原告私自带走共同创造的财产27万多元人民币,并加债权1万4千元,合计28万4千多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认可。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万元,由于无证据表明原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情形,故被告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和二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钟某与被告邱某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雕审 判 员  彭 曦人民陪审员  吴婵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