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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孙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军,孙贵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王玉军,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黄杜庄村。被告孙贵峰,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新艺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军诉被告孙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王玉军负担。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吕国燕审判员  周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