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玉军与孙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军,孙贵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王玉军,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黄杜庄村。被告孙贵峰,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新艺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军诉被告孙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王玉军负担。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吕国燕审判员 周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