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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丁某与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白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郑观顺,新密市岳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为363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俊峰审 判 员  虎智霞人民陪审员  王国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