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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国强诉被告吴吉顺、李芳斌、缪加齐、青友和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强,吴吉顺,李芳斌,缪加齐,青友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胡国强,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11日。委托代理人:张树林,威远县镇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吉顺,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日。委托代理人:张文建,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芳斌,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日。被告:缪加齐,男,汉族,生于1951年9月27日。被告:青友和,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8日。委托代理人:倪春,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强诉被告吴吉顺、李芳斌、缪加齐、青友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9日原告胡国强向本院起诉,并于2015年5月15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吴吉顺达成和解,且拖欠的工资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国强撤回对被告吴吉顺、李芳斌、缪加齐、青友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00元,减半收取1,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艾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