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金山与马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山,马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李金山,男,汉族,1967年4月。被告马海英,女,汉族,1969年8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山诉被告马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山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李金山负担。审 判 长 高素琴审 判 员 白银花人民陪审员 杨常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