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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林挺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林挺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20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108号。负责人蔡小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挺法。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挺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昆商初字第0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1、林挺法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借款本金175229.19元,利息及滞纳金20701.38元(截止到2014年3月3日),合计195930.57元,于2014年11月底之前支付;2、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45元,此款由林挺法承担。此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林挺法于2014年4月底之前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挺法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公积金、车辆登记信息,名下亦暂无银行存款。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02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卞 渊执行员 陈志成执行员 洪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