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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云与被告夏雪华、林孝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张晓云,女,汉族,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李健,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雪华,女,汉族,户籍地福鼎市。被告林孝俭,男,汉族,户籍地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云与被告夏雪华、林孝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作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庆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