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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49号原告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科技产业园一区。法定代表人蒋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文生,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北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忠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卫国,该局法制监督科科员。第三人周鞋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世宏,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东人社工认字(2014)第2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周鞋兰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一次性赔偿第三人31000元)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海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人民 陪 审员 施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