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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用志诉被告郭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用志,郭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99号原告:郭用志,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被告:郭晓燕,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用志诉被告郭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用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用志负担。审判员  郭国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利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