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用志诉被告郭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用志,郭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799号原告:郭用志,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被告:郭晓燕,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用志诉被告郭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用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用志负担。审判员 郭国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利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