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射兴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石某与沈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兴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石某,工人。委托代理人汤明,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居民身份证明号码320924198909168181,工人。原告石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应当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沈某提出的申请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沈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分,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思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