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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邱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邱某某,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46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邱某某,男,系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邱某某。被告人汤某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邱某某、汤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邱某某、被告人邱某某、汤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某伙同被告人汤某某,为使被告单位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能抵扣税款,于2013年6月,在未发生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电话联系吕某某(已判刑),让吕以上海群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被告单位虚开了1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16,880元、税额为人民币16,982.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被告人汤某某至本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税款抵扣。2014年3月19日,被告单位、被告人邱某某、汤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了全部抵扣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邱某某、汤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吕某某的供述,被告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群锐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复印件,顺丰速运公司出具的快递收件存根,中国银行上海市溧阳路支行出具的税收缴款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邱某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汤某某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邱某某、汤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均成立。被告单位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邱某某、汤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且被告单位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缴了部分罚金,可分别情节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邱某某、汤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汤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卞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