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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被执行人梁某,男。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某给付购房首付及装修费用15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4)长武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处梁某一次性给付赵某购房首付款112000元,并负担诉讼费150元,共计1121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梁某向本院提出他给付赵某购房首付及装修费用及诉讼费112150元中应扣除孩子抚养费,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赵某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经计算,扣除孩子梁嘉锐生活费64000元后,梁某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48150元。(2014)长武执字第00057号案本院已执行兑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该案下余28150元未执行。在本次执行中,申请人赵某向本院申请执行1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梁某表示他只能用工资偿还,本院扣划梁某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帐户存款14100元,梁某向本院交纳900元,共计1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1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李潭萍代理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