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曾杰斌贩卖毒品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201号罪犯曾杰斌,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杰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1129.49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8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杰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曾杰斌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曾杰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杰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曾杰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杰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