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吴腊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琪、韩芬,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英。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