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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郭胜家与徐正超、杨海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胜家,徐正超,杨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0151-1号申请执行人:郭胜家,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徐正超,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杨海荣,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系徐正超之妻。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已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海荣在安徽宁国农村商业银行港口支行开户号10023667930510000000024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