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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被告凌某某、蒋某某、廖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3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30号。负责人张军,该行行长。被告凌某某,男。被告蒋某某,女。被告廖某某,男。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诉被告凌某某、蒋某某、廖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凌某某、蒋某某、廖某某、谢某某银行存款2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凌某某、蒋某某、廖某某、谢某某银行存款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志平审 判 员  张社生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