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田雪申请宣告田宝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特2号申请人:田雪,女,汉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吉林省交通宣传中心编辑,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田雪申请宣告田宝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田宝成,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系申请人父亲。申请人田雪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田宝成因脑出血,申请人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田宝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田宝成的妹妹田丽颖(田丽颖,女,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吉林省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住长春市南关区信达东湾半岛三区25栋4门1626室)作为田宝成的代理人对上述事实及请求均无异议。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田宝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田宝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卓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