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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曲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郭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地址:曲周县城新光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乙(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26号裁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曲周县人民法院(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26号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建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