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高文正与王远锡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政,王远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高文政,男。被执行人王远锡,男。申请执行人高文政与被执行人王远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04)宁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人王远锡应给付权利人高文政欠款4400元,负担诉讼费490元。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王远锡未按照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高文政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王远锡已经逝世,故申请人高文政在领取780元案件执行款后自愿放弃其余部分的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04)宁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