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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凉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宗寿与魏之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凉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刘宗寿被执行人魏之录本院受理的刘宗寿与魏之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魏之录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刘宗寿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小麦款25000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5元、执行费29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1055元、执行费291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付小麦款25000元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付小麦款2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立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