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垦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建三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裕辉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建三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裕辉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商初字第27号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建三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6903539-5,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分局迎宾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成,该企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朴明生。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裕辉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863748-9,住所地建三江八五九农场第二管理区第二十二作业站。法定代表人邵俭,该公司经理。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建三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裕辉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建三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裕辉粮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建三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建三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建三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张贤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