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黄乃康、徐爱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黄乃康,徐爱丽,徐苏海,叶海峰,陈兴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3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2号。委托代理人:贾殿军、郑鑫瑜,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乃康。被告:徐爱丽。被告:徐苏海。被告:叶海峰。被告:陈兴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告黄乃康、徐爱丽、徐苏海、叶海峰、陈兴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