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华峰与王岩、闫学智等执行裁定书_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峰,王岩,闫学智,阿拉善右旗平达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峰,居民。被执行人王岩,居民。被执行人闫学智,居民。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平达运输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旗右额肯乎都格镇。负责人XX敏,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岩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岩所有的鲁A×××××号汽车及其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岩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磊审判员 张 伐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