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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晁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25日领取了结婚证结婚。2005年8月8日生一女儿,2009年10月29日生儿子,双方虽系自由恋爱,但谈不上彻底了解,双方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发生纠纷,被告小心眼严重,时常猜疑原告,给原告找事,致夫妻矛盾加剧,双方矛盾虽经人多次调解,但被告没有改变,总之,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儿子随被告生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晁某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原告在外打工期间双方互有联系,请原告回家好好过日子,以前对原告缺乏照顾,做的不够,今后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不让原告再受委屈。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份,原、被告相识后恋爱,同年阴历年底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3月25日领取结婚证,同年8月8日生女儿,2009年10月29日生儿子,近年来,双方因家务事双方之间偶有矛盾争执。2014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曾将原告从娘家叫回家,原告回家几天后称要外出打工,被告给了原告路费,原告外出打工,原告在打工期间,双方经常互相电话联系。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相互关心体谅。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后生养一儿一女,说明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因家务事时有争吵,在处理争执时,被告有时处理不妥,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伤害,当庭被告对此亦有认识,并表示今后改正,故应给被告改正的机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别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