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方纪宇,哈密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54号本院2015年5月21日对原告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纪宇、哈密市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融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金额计算上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11页“经本院核算方纪宇应向北新公司偿付利息金额为30万元”,补正为:经本院核算方纪宇应向北新公司偿付利息金额为1987500元。判决书中第13页“二、被告方纪宇偿付原告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30万元,补正为:被告方纪宇偿付原告新疆北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息1987500元。判决书中第14页“上述款项合计3798318元”,补正为:上述款项合计5485818元。“本案请求标的为8935881.11元,给付标的为3798318元。北新公司向本院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5405.85元,由北新公司负担42747.19元,方纪宇负担31603.98元,余款41054.68元,由本院退还北新公司。”补正为:本案请求标的为8935881.11元,给付标的为5485818元。北新公司向本院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5405.85元,由北新公司负担28706.32元,方纪宇负担45644.85元,余款41054.68元,由本院退还北新公司。。审 判 长 丁 勇审 判 员 何 新人民陪审员 姜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陇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