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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伯松与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伯松,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王伯松,男,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王洪杰,吉林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住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赵铁,站长。委托代理人:潘元功,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伯松诉被告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胜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伯松,被告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的委托代理人潘元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伯松诉称:2004年4月份,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将汽车检测设备安装工程包给王伯松,王伯松根据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的要求完成安装,工程已经过验收。工程款39195元,材料款36409.2元,王伯松多次索要无果。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拖欠工程款是违约行为,损害了王伯松的经济利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支付维修费、材料费75604.2元,并承担所欠款项的同期贷款利息及诉讼费。被告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辩称:原告陈述的事情是对的,工程已经完工了,主张的欠款数额属实,原告维修完以后客运站用了1年就被交通局收回了,钱应该交通局拿。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将汽车检测设备安装工程承包给王伯松。2004年年末该工程完工,施工价款39195元,施工用铝合金材料明价款36409.2元。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营业执照、建筑工程预算书、施工用铝合金材料明细、购材料发票、侯殿福证明、利息计算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伯松与被告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系承揽合同关系,汽车检测设备安装工程已经完工,被告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理应支付原告王伯松施工价款39195元及施工用铝合金材料明价款36409.2元。原告王伯松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的利息,被告临江市口岸客运站予以认可,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伯松承揽费及材料款75604.2元并支付51600.94元利息(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案件受理费1422元,由被告临江市口岸客运总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胜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