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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红林与朱安顺、汤青霞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林,朱安顺,汤青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赵红林。委托代理人唐雷洪、叶琳,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安顺。被告汤青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林与被告朱安顺、汤青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8元,减半收取4099元,公告费303元,共计4402元,由原告赵红林负担。审 判 长  何习虎人民陪审员  贾 明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