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董昭利与清新丽晶酒店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昭利,清新丽晶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4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昭利,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清新丽晶酒店。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清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卫强,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董昭利因与被申请人清新丽晶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昭利申请再审称:1.清新丽晶酒店提交的《协议》是利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复印件上签名的材料自行加上文字,存在造假行为;2.劳动争议仲裁委超过仲裁期限,仲裁结果时间是在2012年9月25日,但直至2012年11月5日才将裁决书送达给我,超过1个多月,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董昭利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董昭利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协议是否属于真实的劳动合同。关于此问题,双方在董昭利身份证复印件上签订的协议有董昭利、清新丽晶酒店的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经理的签字,董昭利也确认其签名的真实性,故一、二审法院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董昭利申请再审称《协议》上的内容是清新丽晶酒店在诉讼发生后在其提交的有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添加的,但清新丽晶酒店对此予以否认,董昭利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上述《协议》的内容已包括了聘用期限、工作职位、劳动报酬、试用期、试用期报酬、入职时间等具体情况,已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约定了劳动关系双万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述协议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董昭利起诉要求清新丽晶酒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司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劳动仲裁机构所作的劳动仲裁裁决送达延迟问题,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董昭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昭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奕冰代理审判员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银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