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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郄立权与崔奉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立权,崔奉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郄立权。委托代理人:路志飞,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奉启。原告郄立权诉被告崔奉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郄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郄立权负担。审 判 长  申孝国审 判 员  武光磊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宁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