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郄立权与崔奉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立权,崔奉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郄立权。委托代理人:路志飞,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奉启。原告郄立权诉被告崔奉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郄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郄立权负担。审 判 长 申孝国审 判 员 武光磊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宁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