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白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38号原告:白某,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闫某,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了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尹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劲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