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同才与程书庆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才,程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30-7号申请执行人:刘同才,男,汉族,农民,住怀宁县。被执行人:程书庆,男,汉族,住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程书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书庆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书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书庆2016年4月份工资款人民币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