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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熊金波与胡璇璇、胡迪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金波,胡璇璇,胡迪妮,郑天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243-2号申请执行人:熊金波,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胡璇璇,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胡迪妮,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郑天仙,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熊金波与胡璇璇、胡迪妮、郑天仙(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金波与被执行人胡璇璇、胡迪妮达成和解,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4995元、执行费8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