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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路金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路金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80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路金,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身份证号码×××3012。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被羁押,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路金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路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陈路金通过一个叫“妮妮”的女子认识了被害人杨某乙,后被告人陈路金与杨某乙多次发生性关系。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路金以其患“阳痿”需要治疗为由,向杨某乙索要人民币7000元,并威胁称将其与杨某乙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放到网上去,杨某乙被迫答应并当场给被告人陈路金现金人民币800元,随后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6200元。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路金以检验“阳痿”为由要求与杨某乙发生性关系,杨某乙拒绝并报警,随后赶来的警察将被告人陈路金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陈路金处查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另查明,被告人陈路金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路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处警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临时住宿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酒店住宿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通话清单,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路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路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路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路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路金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路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明琳代理审判员  孙珑艳代理审判员  黄用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昆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