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红群与汉滨区紫荆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群,汉滨区紫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陈红群,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河西镇。被执行人汉滨区紫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秦波,紫荆镇人民政府镇长。申请人陈红群与被申请人汉滨区紫荆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一案中,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3日作出(2002)安中民终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原汉滨区沙坝乡人民政府(现紫荆镇人民政府)给付陈A(申请人陈红群之父,已亡)39013.0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汉滨区紫荆镇人民政府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申请人陈红群于200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汉滨区紫荆镇人民政府已给付26878.02元,剩余12135元未履行,申请人陈红群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金1213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汉滨区紫荆镇人民政府在汉滨区信用联社紫荆分社有存款,已扣划2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2)安中民终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邦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